SN/T 1603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抽样、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受、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进出口检验。
对于上述设计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 000 V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标准编号:SN/T 1603.1-2012
标准名称: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audio,video and similar electronic apparatu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3-07-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SN/T 1603.1-2005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员:陈华、刘泽华、吴浩、孙文、董全治、鹿文军、陈钊鹏、陈力军、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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