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以下简称电刨)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检验:
——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
——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 60601);
——GB 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标准编号:SN/T 1657.3-2014
标准名称: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英文名称: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3:Hand-held electric planer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8-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SN/T 1657.3-2006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员:冷宇、陆全龙、周永昌、宋磊、唐又红、韩露、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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