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1、白炽灯、卤钨灯;2、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3、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4、发光二极管;5、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6、各类灯具。
标准编号:QB/T 2940-2008
标准名称: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英文名称:Requirements for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lighting equipments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8页
文件大小:17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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