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
标准编号:DB3301/T 0250-2018
标准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11-10
实施日期:2018-12-10
标准状态:现行
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文件大小:1.25MB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30页
标准全文下载:
DB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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