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编号:DB33/ 593-2005
标准名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6-01-01
标准状态:现行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7页
文件大小:285.5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