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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53-2006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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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0: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B33/ 453—2006


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I
DB33/ 453—2006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
标准编号:DB33/ 453-2006
标准名称: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10-01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标准:DB33/T 453-2003,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13页
文件大小:174.28KB

标准全文下载:
DB33 453-2006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pdf (174.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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