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发电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编号:DB31/ 963-2016
标准名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38页
文件大小:1.0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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