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采用生物质燃料直接燃烧方式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采用煤矸石、油页岩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文件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且掺烧质量小于或等于入炉物料总质量30%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相关特征污染物还应符合相应掺烧燃料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编号:DB13/ 2209-2025
标准名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01
实施日期:2026-01-01
替代情况:替代DB13/ 2209-2015
文档格式:PDF
文档页数:11页
文档大小:705.31KB
标准全文下载:
DB13 2209-202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705.31 KB)
封面截图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