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编号:DB31/ 387-2018
标准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8-06-07
实施日期:2018-06-07
替代情况:替代DB31/ 387-2014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起草人员: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文件大小:255.90KB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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