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编号:DB31/ 933-2025
标准名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20
实施日期:2026-03-01
替代情况:替代DB31/ 933-2015
文档格式:PDF
文档页数:39页
文档大小:807.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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