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以及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 18918执行。边远矿山、远离城镇的公路、铁路服务区、收费站、变电站、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编号:DB65/ 4275-2019
标准名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treatment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4
实施日期:2019-11-15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9页
文件大小:296.23KB
标准全文下载:
|
声明:
1、内容来自用户上传,仅供会员交流学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在24小时之内删除;
2、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std_123@foxmail.com),本站将及时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