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电动往复锯的要求、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的手持式电动往复锯的进出口检验。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池式电动往复锯的进出口检验。
标准编号:SN/T 1657.4-2006
标准名称: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4部分:电动往复锯
英文名称: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4:Reciprocating saw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7-05-16
标准状态:现行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员:金志颖、倪小军、吴丽燕、吕群珍、施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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