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9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标准编号:GA 499.1-2010
标准名称: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英文名称: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Part 1: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11-01
替代情况:替代GA 499.1-2004,GA 500-2004
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员:刘连喜、庄爽、李姝、董海斌、高云升、盛彦锋、卢政强、卞建峰、曾悦雷
文件大小:742.21KB
文件格式:PDF
文件页数: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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